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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7-23 1:08:19

 
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为做好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精神,结合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入户
(一)审批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2、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3、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我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
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5、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且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发展方向一致,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6、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产证的,可办理落户手续。
说明:以上引进人才对象的入户条件由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公安机关凭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户口迁移申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出具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交《户口簿》,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具所在单位公章确认的视为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提供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证明》。(均收原件)
属在职流动人才的,提供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和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持迁出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交)。(均收原件)
属优秀农民工技能型人才的,提供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收原件)。
4、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具所在单位公章的视为原件)。(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证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双方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证明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使用凭证、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说明:
〈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2〉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3〉引进具有学士学位或高级技工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二、企业设立集体户
(一)审批条件
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说明:集体户设立申请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审核和审批。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收原件)
2、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以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由申请设立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申请地社区民警对申请单位的员工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2)属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申请地派出所,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单位的员工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2、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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